朝陽區促進生活性服務業發展
引導資金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總書記關于建設國際一流和諧宜居之都的指示精神,大力推動“疏解整治促提升”工作,發揮財政資金對生活性服務業發展的扶持引導作用,依據《北京市提高生活性服務業品質行動計劃》、北京市商務委員會等七部門關于印發《“疏解整治促提升”工作中完善便民商業設施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》、《北京市朝陽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》、《北京市朝陽區推動生活性服務業品質提升三年行動計劃(2017—2019)》等文件精神,制訂本辦法。
第二條 生活性服務業是與生產性服務業相對應的一個概念,主要指直接向居民提供物質和精神生活消費產品及服務(最終需求),用于解決購買者生活中(非生產中)各種需求的行業。目前沒有統一的行業界定,涵蓋范圍很廣,涉及到居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。蔬菜零售、早餐、社區超市(含便利店)、末端配送、美容美發、洗染、家政為必備型業態。百貨店、專賣店、專業店、文化娛樂、圖書音像、沐浴、攝影等為選擇型業態,可按市場化原則配置。
第三條 設立朝陽區促進生活性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(以下簡稱“引導資金”),每年由區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,按照“政府引導、百姓需求、企業主體、市場運作”的原則,引導支持各類項目建設(經營)主體,加快補足商業便民服務設施短板,推進生活性服務業規范化、連鎖化、便利化、品牌化、特色化發展。
第四條 引導資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開申報、公正審核、定向使用、科學監管的原則。引導資金的管理使用由區商務委、區財政局會同朝陽區生活性服務業發展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,按照職責明確、管理科學、協調配合、強化監督的運作機制共同負責。區商務委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;區財政局負責安排引導資金的年度預算,負責專項資金核撥工作,負責對引導資金使用情況實施財政績效評價;區審計局負責引導資金的審計監督。
第二章 適用范圍、配建標準和使用方向
第五條 適用范圍
(一)在朝陽區行政區域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企業。
(二)外埠品牌企業,在我區發展生活性服務業項目,達到本辦法支持范圍的,須在我區設立分支機構和納稅登記。
(三)上述單位要求獨立核算、內部管理規范、核心業務突出,經營狀況良好,財務管理制度健全,依法誠信經營。
第六條 配置標準
(一)根據《國務院關于推進國內貿易流通現代化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意見》(國發〔2015〕49號)及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〉和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〉的通知》(京政發〔2015〕7號)要求,社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占社區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10%,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總體規模按600-700㎡/千人建筑面積配置。
(二)社區菜市場按照50㎡/千人的標準設置,小型社區菜市場建筑面積500-1000㎡,中小型社區菜市場建筑面積1000-1500㎡,大型社區菜市場建筑面積1500-2500㎡。未設置社區菜市場的居住社區,可根據人口規模、設施面積、布局、交通等因素,因地制宜配置生鮮超市、社區菜店等蔬菜零售業態。每個行政社區蔬菜零售網點數量應不少于2個。
(三)鼓勵設置集蔬菜零售、早餐、社區超市(含便利店)、末端配送、美容美發、洗染、家政等多種功能于一體的社區商業便民服務綜合體。
(四)新增便民商業設施應符合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規定,并符合本市生活性服務業行業各相關業態的標準規范。
第七條 主要使用方向
(一)基礎服務類項目 支持優質生活性服務業企業開展蔬菜零售、早餐、家政服務以及其他基礎性生活性服務業網點的建設;支持和鼓勵各類生活性服務業網點規范化、品牌化、連鎖化發展。
(二)國有企業保基本項目 支持國有企業以回租回購等方式恢復原商業設施功能,或以自有產權房產建設蔬菜零售、家政服務等便民服務類網點,發揮穩價保供、儲備調控作用。
(三)品牌企業培育項目 建立朝陽區生活性服務產業品牌企業數據庫。鼓勵品牌企業進社區,支持品牌企業發展模式,提升供應鏈和銷售端協同能力,搭建全渠道營銷平臺,擴大品牌影響力。
(四)創新發展類項目 支持生活性服務業企業服務手段創新,鼓勵優質生活性服務業企業利用電子信息技術平臺開展社區服務,實現便民服務智能化、信息化。
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分為財政獎勵、補助支持等。原則上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種方式。
第三章 支持方向、范圍及標準
第九條 支持農產品零售網點體系建設
(一)支持新建或規范提升社區菜市場。按照北京市生活性服務業行業標準規范之《社區菜市場(農貿市場)設置與管理規范》,新建或規范提升社區菜市場的,按照不超過投資總額的50%給予支持,新建項目不超過100萬元,規范提升項目不超過50萬元。
(二)支持新建生鮮超市。按照北京市生活性服務業行業標準規范之《生鮮超市設置和管理規范》,連鎖發展生鮮超市,對于新建項目,按照不超過投資總額的50%給予支持,單個門店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。支持企業原則上需在我區運營3家(含)以上生鮮超市。
(三)支持新建社區菜店。按照北京市生活性服務業行業標準規范之《社區菜店設置和管理規范》,連鎖發展社區菜店,對于新建項目,按照不超過投資總額的50%給予支持,單個門店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。支持企業原則上需在我區運營5家(含)以上社區菜店。
(四)支持超市搭載蔬菜銷售。鼓勵連鎖超市(便利店)搭載蔬菜零售,新建或擴大生鮮、蔬菜、肉蛋奶等農產品供應面積,按照1000元/㎡的標準給予補貼。支持企業原則上需在我區運營5家(含)以上搭載蔬菜銷售的網點。
(五)支持蔬菜流通車項目。鼓勵農產品流通企業,依托一級批發市場或自建配送基地,購置專用蔬菜流通車輛,在我區設立10個(含)以上社區服務網點,且連鎖運營滿一年的,按照2萬元/網點的標準給予補貼。
(六)鼓勵農產品流通企業,以電子商務等科技管理創新手段推進“菜籃子”工程建設,單一項目一次性補助資金不超過100萬元。
第十條 推動便民服務綜合體建設
按照北京市生活性服務業行業標準規范之《社區商業便民服務綜合體規范(試行)》,通過空間上高度集聚、功能上互補搭配,設置多種業態業種,滿足居民對一站式、綜合化、體驗性服務功能的需求。
(一)建筑面積少于800㎡,服務功能不少于5項(其中,必備業態不少于3項),按照不超過投資總額50%給予補貼,最高不超過100 萬元。
(二)建筑面積800(含)-2000㎡,服務功能不少于7項(其中,必備業態不少于4項),按照不超過投資總額50%給予補貼,最高不超過200 萬元。
(三)建筑面積大于2000(含)㎡,服務功能不少于8項(其中,必備業態不少于5項),按照不超過投資總額50%給予補貼,最高不超過300 萬元。
第十一條 推動早餐服務規范提升
(一)支持新建或規范提升固定式早餐門店。按照商務部《固定門店式餐飲網點建設規范》,新建或規范提升固定式早餐門店,按照不超過投資總額的50%給予支持,單個門店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。支持企業原則上需在我區運營5家(含)以上固定式早餐門店。
(二)支持新建改建主食加工中心。按照商務部《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設規范》,建設主食加工中心,對于新建改建項目,按照不超過投資總額的50%給予支持,單個項目支持總額不超過200萬元。
(三)支持集中供餐(團餐)服務。支持企業依托標準化主食加工中心,加強食品安全檢測、信息管理和冷鏈配送體系建設,開展面向商務樓宇、機關單位、學校院所等機構的集中供餐,推動社會化網點搭載快餐服務,促進早餐工程、白領午餐品質化發展的優質項目,按照不超過投資總額的50%給予支持,單個項目支持總額不超過200萬元。
第十二條 加強便民服務網點建設
對于社區超市(含便利店)、家政服務、洗衣洗染、美容美發等社區商業必備業態,連鎖發展便民服務網點的,按照不超過投資總額的50%給予支持,單個門店補貼總額不超過20萬元。支持企業原則上需在我區運營5家(含)以上社區網點。
第十三條 探索服務功能集成融合
鼓勵行業跨界合作、服務功能搭載,創新各種搭載方式進行功能組合及搭配,推動生活服務設施功能的復合化,提升設施資源的利用效率。
(一)支持連鎖便利店搭載早餐服務。對于新增設網點,按照不超過投資總額的50%給予支持,單個門店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。
(二)支持郵政、加油站等擁有網點資源的企業,利用自有網點,搭載蔬菜銷售業務。對于新增設銷售面積,按照1000元/㎡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。
(三)支持各類社區商業網點搭載末端配送業務。對于新增設網點,按照1萬/個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。
上述企業原則上需在我區運營5家(含)以上社區網點。
第十四條 創新社區電子商務應用
鼓勵 “互聯網+生活性服務業”等新興服務模式,創新發展開發適合高中低不同收入群體的多樣化、個性化服務需求;鼓勵社區電子商務企業開展多渠道經營,通過自建平臺系統,入駐第三方平臺,應用大數據等技術,提升營銷、支付、售后等服務水平。對于品牌地位突出、行業影響力大的優質項目,按照不超過投資總額的30%,總額不超過200 萬元的給予支持。
第十五條 提升消費和營商環境
鼓勵家政等生活性服務業企業,建設職業化培訓基地,提升信息化發展水平,開展職業技能培訓;鼓勵連鎖企業進行標準化配送中心建設或改造,提升供應鏈管理水平;鼓勵發展共同分撥中心、規范化末端快遞服務網點,推動末端物流配送體系建設。對于品牌地位突出、行業影響力大的優質項目,場地建設、設施設備、信息化系統等投入,給予不超過項目總投資30%,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補助。
第十六條 支持應急保供類項目
支持糧食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應急保供企業,在雨雪冰凍等特定時期,按照統一部署,完成市場供應、儲備保障任務,發揮保供應、穩物價作用;“兩節”等特定時期,按照統一部署,設置平價菜攤位,平抑市場價格,引導價格合理形成的,按照實際發生費用情況,經評定核準后,給予專項市場調控補助。
第十七條 推動公益性便民服務設施建設
(一)對于屬地街(鄉)按照一刻鐘服務圈建設要求,統一安排部署,使用依法回收出租出借網點等設施建立社區商業網點的,營業面積在60㎡以下的,按每個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;營業面積在60㎡(含)以上的,按每個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。
(二)對于區屬國資企業,以回租回購等方式恢復原國有商業網點設施功能,用于建設蔬菜零售等社區商業網點的,按不超過回租回購資金的30%給予獎勵,單個項目一次性獎勵資金不高于100萬元。
第十八條 國家及市級配套資金
對于獲得國家和北京市生活性服務業獎勵或引導資金支持,符合我區發展規劃,推動生活性服務業品質提升的企業或項目,按照不超過支持資金的10%給予配套支持。
第十九條 工作性支出
對于按照工作需要,委托社會組織、行業協會等第三方機構,開展相關領域規劃布局研究、宣傳推廣活動,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項目評審等事項發生的費用,可在項目資金中列支,支出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年度預算的3%。
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
第二十條 區商務委會同區財政局,按照區政府確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發展建設重點,編制年度申報指南,并對社會公布。凡符合資金使用原則、使用范圍和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的建設項目,均可申請資金。區商務委采用項目庫的方式對專項資金項目進行動態管理。生活性服務業資金原則上每年安排2次。
第二十一條 申報項目經區商務委匯總、復審后,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。區商務委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進行聯席審議,對評審通過的項目進行部門聯審。結合當年項目申報和資金安排情況,優先安排效益明顯、示范性強的建設項目,編制形成生活性服務業資金使用方案,經主管區長審閱后,報區長辦公會審定。
區財政局根據區政府辦公會議審定的資金使用方案,履行資金撥付程序和手續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須退回引導資金,并在3年內不得申報生活性服務業資金支持項目,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(一)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生活性服務業資金的;
(二)截留、挪用、擠占生活性服務業資金等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。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商務委負責解釋,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,原《朝陽區“菜籃子”工程建設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(試行)》同時廢止。